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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林林业局营林生产管理办法

时间: 2015-12-05         浏览量:3339402

  第一条 为使我局营林工作保质保量完成,加强营林工作全过程管理,切实提高作业质量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  第二条 本办法主要依据《森林抚育规程》、《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》、《山西省更新造林技术操作规程》、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东北、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办法》、《山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》等有关规定制定。

  第三条 本办法适用于中幼龄林抚育、抚育伐、造林等。

  第四条 营林生产作业检查指导及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,按照国家标准及省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五条 营林生产处全面负责各项营林生产管理。具体负责各项营林生产的质量检查与技术指导等工作。

  第六条 各生产单位为责任单位,各生产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负责本单位营林项目的组织生产、作业质量监督、技术指导和防火安全等工作。

  第七条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《森林抚育规程》、《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》、《造林技术规程》、《生态公益林建设规程》、《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此项工作。

  第八条 营林生产处为技术指导部门,负责各项营林生产的全过程质量技术管理。

  第九条 生产单位要对从事营林生产的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培训,培训方式可采取理论学习和现地培训相结合,保证各项营林生产的作业质量和生产进度。

  第十条 生产单位要组建相对稳定的营林生产队伍,具备完成所承担任务的能力,服从管理,听从指导,按照操作标准进行生产作业。

  第十一条 作业中生产单位要与各作业组签订森林抚育合同,合同一经签订,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。

  第十二条 对不按操作标准作业,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,影响生产进度的单位,根据造成后果的轻重,进行经济处罚。

  第十三条 建立营林生产奖惩制度。林业局对营林生产任务完成好、质量高的作业班组给予表彰奖励;对未完成营林生产任务、作业质量存在突出问题的生产单位,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。

 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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