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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

时间: 2015-08-20         浏览量:3343135

  第五章 附  则

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的,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第二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,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,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第二十五条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,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。

  第五章 附  则

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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